“煤炭企业‘走出去’前,一定要研究这个国家的资源环境、政治环境、法律环境、经济及技术环境、产业配套能力及基础设施水平和环境要求。”在近日召开的“一带一路”电力和高耗能行业绿色产能合作研讨会上,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立新说。她表示,如果企业盲目“走出去”,对目标国缺乏了解,会给自身带来很多风险,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未雨绸缪。
知己知彼是“走出去”的基础
在吴立新看来,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中就煤炭资源量和赋存条件而言,印度、巴基斯坦、越南、蒙古国、哈萨克斯坦、乌兹别克斯坦、俄罗斯、乌克兰和澳大利亚这几个国家值得关注。
“从政治环境来说,澳大利亚比较稳定,俄罗斯、哈萨克斯坦、乌兹别克斯坦相对比较稳定。其他国家比如乌克兰,政局稳定性比较差。”吴立新表示。
除了政治环境,吴立新认为法律环境也不容小觑。
“我们分析这几个国家发现,印尼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,煤炭企业‘走出去’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。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调整比较频繁。”吴立新介绍,“印度的法律体系比较复杂,保护外资的法律体系目前也不健全,所以它的法律环境对我国‘走出去’的企业而言也是不利的。”
吴立新还从经济及技术环境的角度对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进行了分析。
她认为,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,煤炭产业发展基础较好。乌兹别克斯坦和巴基斯坦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,资金投入有限,煤炭工业发展水平不高,目前采矿、煤炭开采技术和手段相对比较落后。
“从环境保护上来看,各国的要求也不一样。有的国家环保要求比较高,有的国家现在要求不高,但随着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要求也在逐步提高。所以这就要求我们‘走出去’的企业一定要提高自我要求。”吴立新表示。(中国煤炭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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